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侵占、哄抢、私分、挪用、损毁宗教财产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