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民兵、预备役工作应当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适应国防建设需要,逐步把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建设成为战备、抢险救灾和应付突发事件的快速动员力量。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