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阻挠公民履行民兵、预备役义务,或者有其他妨害民兵、预备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其兵役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