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基干民兵和预备役士兵外出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向所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报告和定期联系;遇有兵员动员等其他应急任务,接到召回的通知后,应当按期返回。预备役人员不得拒绝、逃避执行任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