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