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严格按国家规定,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影响和污染其他场所。

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确定急救人员,并制订急救预案。

有剧毒、放射源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防范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