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八条有效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或者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残疾人的亲属及监护人不得虐待和遗弃残疾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