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度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残疾人纳入五保集中供养或者居家安养范围。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