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已废止执法检查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制定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应当充分考虑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意见。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定,报主任会议批准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并通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区、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主任会议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