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执法检查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制定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应当充分考虑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意见。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定,报主任会议批准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并通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区、县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主任会议批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