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书面形式送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