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