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居民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