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一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和兼职人员,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在组织制定村规民约、自治章程时,应当将计划生育纳入其中,并将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教育、督促居民、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维护居民、村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引导居民、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