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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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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普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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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