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划,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科普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