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妨碍水利工程建设和正常运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