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收取水费。水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利工程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时交纳水费。

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