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必须事先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兴建与效益损失相当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