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水利工程的受益或影响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越两个行政区域或位置重要、关系重大的工程,可按流域设立管理机构或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