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在省辖市、县(市、区)边界修建水利工程引起纠纷时,当事各方应当协商解决或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