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以上访为名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治安的;

(三)歪曲、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理取闹、屡教不改的;

(五)煽动组织他人无理上访的;

(六)胁迫他人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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