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五条已废止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二)以上访为名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治安的;(三)歪曲、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四)无理取闹、屡教不改的;(五)煽动组织他人无理上访的;(六)胁迫他人上访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