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机关和人员。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