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或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依法由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告诉、上诉和申诉;

(四)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