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受理第二十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或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三)依法由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告诉、上诉和申诉;(四)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