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下统称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是指对具体的信访事项负有直接管辖权或直接处理责任的机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