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二条已修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