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三)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车辆、收费、罚款的;

(五)非法扣车的;

(六)非法扣押证件的;

(七)侵犯驾驶人员人身权利的;

(八)危害公私财物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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