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三)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四)违反规定拦截车辆、收费、罚款的;(五)非法扣车的;(六)非法扣押证件的;(七)侵犯驾驶人员人身权利的;(八)危害公私财物安全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