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开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对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运输车辆,出具暂扣凭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