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