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旅客运输第十六条已废止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四到八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