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