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