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质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承包人应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由总承包人负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