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八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对结算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