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对结算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