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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十条

已修改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增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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