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