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对弄虚作假取得民营科技企业资格的,由原认定其资格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或者吊销其科技企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