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治安管理第七条有效公共场所应当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筑物及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和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治安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