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治安管理第十条有效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音响器材、灯光的使用和限员场所的经营,不得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二)不得在安全疏散通道营业或者放置物品;(三)不得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四)不得使用淫亵性名称、广告招牌,张贴淫秽图片,利用色情招徕顾客;(五)不得设置便利色情淫亵等违法活动的设施;(六)不得提供淫亵性按摩和色情陪侍服务;(七)不得欺骗、敲诈、勒索顾客;(八)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