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音响器材、灯光的使用和限员场所的经营,不得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二)不得在安全疏散通道营业或者放置物品;

(三)不得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

(四)不得使用淫亵性名称、广告招牌,张贴淫秽图片,利用色情招徕顾客;

(五)不得设置便利色情淫亵等违法活动的设施;

(六)不得提供淫亵性按摩和色情陪侍服务;

(七)不得欺骗、敲诈、勒索顾客;

(八)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