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