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