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在住宅楼、商住楼内进行金属加工、木材加工、石材加工、机动车辆修理、歌舞娱乐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