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提前7日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批,并提前2日向社会公布。

公安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批复,逾期未作批复,视为同意。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