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益有重大影响,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较大争议,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举行听证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举行听证会。

听证规则由主任会议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