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侨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审核认定公民归侨侨眷身份的;

(二)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