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权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