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在本省兴办公益事业,所兴办项目的用途、命名应当得到尊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其财产不得侵占或破坏。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赠与的物资,直接用于公益事业的,由举办该项目公益事业的组织提出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享受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待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