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与更名第八条有效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发展、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及特点,编制和修编市、县级市地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或者修编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各项专业规划涉及地名的,应当征求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