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与更名第十二条有效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造成地名重名的,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重名地名的知名度、使用时间、调整成本等因素提出更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因行政区划调整、自然变化、城乡建设等原因而消失的地名应当注销。注销程序按照地名命名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