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