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或者未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